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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条例》修改!这8种情况可拒缴物业费,

    2018-04-12 15:37:34    浏览:1    点赞:0

    @所有业主

    你们平时都交物业费吗?

    自从商品房越来越多后

    物业这个行业也应运而生

    BUT

    多数物业是来服务业主的

    但有的物业就是来“坑”业主的


    最新法规来了

    今后如果物业有以下不作为

    业主可以暂时拒交物业费

    国务院总理日前签署第69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涉及4个条款的修改,删除1个条文,删去的条文为第五十九条。

    对第二十四条作出修改,删去条文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同时,对其中其他条文的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

    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

    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有以上8种情形的

    我们可以理直气壮不交物业费,

    当然要是有如下情况,

    物业或许还得给我们倒找钱呢!

    去年江苏苏州一小区的业主就很开心:小区业委会发大红包,606户人家总共领到了24万元现金,并且,还是由业委会成员挨家挨户把这个大红包送到居民手中。原来,该小区业委会和物业签订了协议,从他们那里争取到了小区的公共收益。而公共收益这笔钱,其实咱们每一家都有份!

    先来说说

    啥叫公共收益

    ↓↓

    请问,你们家小区的电梯里

    是不是这样的


    这样的


    或者这样的


    不管是啥样的,

    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

    那就是总有广告出现在电梯间!

    而且

    好像里面的广告总是在变化,

    没几天就得换个新的!

    当然,这些广告不是谁都能贴的,

    都要收费!

    这个看似很正常的场景

    你有没有想过以下这些问题?

    比如……


    物业靠这些广告赚了多少钱?

    物业用公共区域打广告

    经过你的同意了吗?

    广告收入所得如何利用

    告知全体业主了吗?


    这些项目,收钱的虽然是物业

    但是,物业只是代为管理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有关规定

    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因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广告收益,

    归!业!主!共!有!


    大家懂了吧~

    其实这些钱应该归业主所有!

    都别忙着羡慕人家了

    心存疑虑的

    赶紧去问问小区的业委会

    问清楚这些收入到底去哪了!


    物业的好坏,

    直接关系到居住环境的好坏,

    作为小区公共资产的“管家”,

    物业应该在收费的项目、标准、用途等

    方面做到公开透明,

    以减少物业纠纷,

    切实保障业主权益。


    而广大业主也要积极配合物业的工作,

    业主与物业是“好伙伴”,

    大家一起努力,

    才能创建更美好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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